各城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管理,经市政府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就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居住建筑山墙间距等内容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1.将建筑工程篇第二条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表1中高层与低层山墙间距、多层Ⅱ类与低层山墙间距、多层Ⅱ类与多层Ⅰ类山墙间距由13米调整为9米。
2.取消建筑工程篇第十条表4、表5中城市支路的高层建筑裙房按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规定,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城市支路距离按照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3.将建筑工程篇第六十二条中商业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优化调整为:一般商业(5万建筑规模商业)1.5个车位/100㎡建筑面积,大型商业(5万建筑规模商业)1.0个车位/100㎡建筑面积。
(2)覆土厚度在1.0米及以上不足1.2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3)覆土厚度在0.6米及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4)覆土厚度在0.4米及以上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 30%计算。